(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
(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条文释义
职责的明确有利于仲裁委员会依法行使仲裁权,确保仲裁活动有序进行,也有利于理顺与指导调解仲裁工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裁决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组建专兼职仲裁员队伍是仲裁委员开展案件处理工作的基础。
仲裁委员会有权依法决定本委专职或兼职仲裁员的聘任、解聘。
受理争议案件是仲裁委员会的专属职责。
当事人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再组成仲裁庭进行处理。
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对争议矛盾激烈、社会影响大等重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案件,由仲裁庭提请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提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讨论。
对讨论结果应当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以确保仲裁公正。
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仲裁活动进行指导,但行政指导不能取代仲裁委员会的自我监督。
鉴于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仲裁委员会监督仲裁活动的职责进一步细化为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
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属于仲裁委员会内部事务管理规则,可以涵盖仲裁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等各方面内容。
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一份被称为“工作规则”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是一系列涉及仲裁委员会工作各方面组织和程序的文件。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这是仲裁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兜底”性规定,确保本规则的时代适应性和稳定性。
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仍然应当遵循“法定”的前提,围绕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这一基本职责展开,上述法条表述为“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也是防止仲裁委员会的职权无限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