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判决姚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0万元。后二审以调解结案,双方在协商基础上就金额作出了部分调整。
原告某科技公司经营上海一家租车平台并发展代步车业务。2018年2月,姚某以业务发展经理的职位入职该公司,负责对接客户商谈业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入职后,姚某负责开拓市场,在工作中与一家保险公司有了接触。
在尚未与该保险公司达成合作的前提下姚某离职,之后入职一家业务范围类似的企业。就在姚某入职新公司一个月,新公司与前述保险公司达成了合作。科技公司认为姚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与保密义务,将姚某诉至仲裁委,要求姚某支付赔偿金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仲裁委因姚某未出庭而公司证据不足,驳回公司的仲裁申请。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根据科技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可知,科技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有合作意向,在职期间姚某亦跟进相关合作事宜,但最终姚某的新单位与该保险公司达成服务合作协议,姚某未对上述情况进行合理解释。综上,上海徐汇法院对科技公司主张姚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意见予以采信,并判决姚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0万元。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时,姚某出庭且认可了法院判决中除违约金额以外的全部内容,并与公司对违约金额进行协商。公司作出了一定让步,该案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