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书的补正应该在哪些情况下作出?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条文释义
裁决书是明确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准确无误应当是其基本要求。但在实践中,裁决书也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存在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加以补正。
01 补正的适用范围
补正适用的范围包括三类: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除此三类之外,裁决书存在的其他问题不能适用补正。
02 补正的方式
依照本条规定,补正不能以口头形式作出,应当以决定书形式作出。用于裁决书补正的决定书中,应当写明案件编号(应与裁决书案号一致),应当指出错误或者漏项具体内容及其在裁决书中所在位置,应当写明补正内容,应当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该决定书实际上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应当与已作出的裁决书为一整体,经决定书补正的内容以决定书记载为准。
03 补正的时间要求
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进行补正的期限,而是规定应当及时补正。在仲裁实践中,补正程序的启动方式通常有三种:一是当事人发现需补正情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补正申请。二是仲裁委员会发现需补正情形,主动进行补正。三是人民法院发现需要补正的。无论是哪种情形,一旦发现有需要补正之处,均应当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如果属实必须迅速处理。
04 补正的送达
补正的送达实际上就是决定书的送达。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仅一方当事人提出补正申请的情况,仲裁委员会若查实确需补正,则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向各方当事人均进行送达。
05 补正决定书的效力
补正决定书不影响原裁决的效力,一般自送达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