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本是小规模纳税人,月报的,2021年3月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月开展经营业务,取得了很多专票,4月进行纳税申报,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确认可抵扣发票的时候,发现了很多2021年3月前开具的专票,能申报抵扣吗?
企业刚开始成立的时候,没什么业务,做税务登记时选择了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疫情期间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有时也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就存在很多所谓的“滞留票”。
随着公司业务越来越好,越做越大,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或者为了开拓业务满足下游客户的要求,公司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了,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会取得一些专用发票,但在这之前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抵扣吗?
还有些企业,虽然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一直处于筹建期,没取得收入,就是所谓的0申报,但在这期间也取得了一些专票,能不能在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申报抵扣进项税了?
其实税法有明确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这个规定适用的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这个期间内,未取得经营收入,未交过增值税,也就是所谓的0申报。因为一些新设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生产经营,往往有一段相当长时间的筹建期,租赁、建造厂房,购买办公、生产设备,招聘员工等,在这个期间内,也会取得一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主要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会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税务总局出台了这个规定,只要是没经营,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以前年度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然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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