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发票,大学问;千万不要忽略发票的涉税事项。
风险一:
纳税人提供服务不开具发票会受到哪些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个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三十五条条(一)项规定:商家应当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以没收。
风险二:
已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对方作废,怎么处理
根据《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风险三:
丢失的发票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关于印发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风险四:
虚开发票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具的发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更要保存5年,一旦发现有问题,税局就能根据有限的票面信息,对发票是否涉及虚开进行分析判断,最终揭穿其虚开的事实。也就是说,发票虚开,不仅会被罚款,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风险五:
取得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取得发票,应注意“三流一致”,不得从第三方取得虚开的发票;国税发192号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毕竟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真实反映经济业务,因此一定要在发票问题上保持谨慎态度,规避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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